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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victor伟德国际集团员工违纪处分规定

bevictor伟德国际集团员工违纪处分规定

校字〔2017〕58号

为规范员工管理行为,加强公司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确保员工学习和生活的良好环境,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公司员工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bevictor伟德国际集团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公司员工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员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其他纪律处分期限设置如下:

(一)警告: 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 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四条 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论和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员工不得从事非法社会、政治活动,不得在公司进行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等各种非法宣传品,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

(三)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四)组织非法集会,成立、加入非法组织;

(五)违反员工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员工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员工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

(六)在校内组织进行宗教活动;

(七)参与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有上述情节之一的,视具体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后能认识、改正错误的,可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或虽情节较轻,但经过教育后仍无正确认识,态度不端正,坚持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纪,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的,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被处以罚款或警告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盗窃、诈骗或者破坏国家、集体、私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破坏公司教学、科研和生活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公司用电管理规定,违章用电及使用各种炉具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破坏校园环境,扰乱正常公司产品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屡次违反公司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殴打他人、参与打群架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持械打人、打人致伤、带头打群架、唆使他人打架、策划打架、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任何形式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首次参加赌博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两次以上参加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在考试中作弊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作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严重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再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对考试成绩不满意等原因,向老师或领导无理取闹或考试后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标准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者,给予自动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

注:实习、设计等旷课每天按6学时计。

第十七条 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异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制作、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视情节和责任分别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私自篡改或伪造证书、证件、签名、文件、档案、公章、印章及信息卡等或使用上述诸类来达到个人目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持有毒品、吸毒、介绍他人吸毒、贩毒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理或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态度恶劣的;

(二)再次违纪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证人或检举人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

(一) 主动终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化的;

(二) 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的,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定各类奖学金;

(二)受处分期间取消各种评优评先资格;

(三)与经济方面有联系的违纪行为(如损坏公物等),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可附加一定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集团在对员工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员工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员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员工的陈述和申辩。公司应当出具处分告知书,处分告知书包括下列内容:员工基本信息;违纪事实、处分理由;拟处分的种类、依据;告知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及时间截止;员工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给予违纪员工处分时,由所在公司填报《bevictor伟德国际集团员工处分核批表》,并附有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和违纪员工的书面材料;

(三)给予员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员工所在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员工工作处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员工工作处提出处分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经公司合法性审查后,报董事长办公会或者董事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五)集团对员工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员工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员工本人。员工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公司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时间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已经送达;

(六)员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公司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公司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后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公司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由所在公司负责考察。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表现积极,处分期满可申请解除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处分期限届满之前3个月申请解除处分:

(一)在国家、省、市、校级举办的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学科竞赛等),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二)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三)因见义勇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四)受到公司通报嘉奖或记功的;

(五)集团认为其他应当提前解除条件情形的。

解除处分程序:

(一) 处分期满,员工写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填写《bevictor伟德国际集团员工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公司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 员工所在公司接到员工解除处分申请后,审查、核实相关材料,提出解除意见,员工工作处进行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 集团做出的解除违纪员工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公司送达员工本人。

第二十七条 解除处分后,员工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公司文书档案和员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凡开除学籍处分的员工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的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研究生、本专科在籍员工,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员工、港澳台侨员工、职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员工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bevictor伟德国际集团员工校内申诉规定(试行)》(校字〔2005〕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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