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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3号)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公司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一般于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应届毕业生的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于每年1月或5月进行。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集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公司,负责具体评审组织工作和申诉受理工作。
第五条 专业公司(所)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专业公司(所)经理(所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专业公司(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领导小组的安排,负责本公司(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每年每生奖励标准分别为:1.0万元、0.6万元和0.4万元。奖励比例分别为:15%、30%和35%。一等学业奖学金由专业公司(所)推荐,公司组织评审;二、三等学业奖学金由专业公司(所)组织评审。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履行研究生义务;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学业奖学金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2.参评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3学分及以上的;
3.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未通过的;
4.因私出国、疾病、创业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
5.超过规定学制延期毕业的;
6.员工在校期间未依法履行义务的。
第四章 评审原则与办法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采用量化考核制,评审工作办公室制定量化考核细则。专业公司(所)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可以进一步细化或补充量化考核细则,报评审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第一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入学成绩、课程成绩以及社会实践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经推免进入公司的研究生,原则上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其他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社会实践、科学研究、科技竞赛、职业资格认证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各自的业绩量化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个人申请学业奖学金,须填写《bevictor伟德国际集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和《bevictor伟德国际集团研究生业绩量化表》。
第十三条 专业公司(所)初步评审。专业公司(所)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学业奖学金申请人信息,根据考核细则进行评审,形成获奖初步名单。评审结果在本专业公司(所)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至评审工作办公室。
在专业公司(所)公示期间,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专业公司(所)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须在接到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申诉人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公司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裁决申请。
第十四条 集团审定。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初步评审结果进行审定,报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在公司公示期间,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评审领导小组在接到申诉后2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人的成果,须与本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相关。
第十六条 凡已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公司将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